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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轴承工业协会,英文名称Jiangsu Bea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JB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轴承行业的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有关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强化“服务、沟通、协调”的工作理念,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行业之间、企业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振兴发展我省轴承工业,发挥促进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江苏省无锡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结合全省轴承行业的实际情况,在以下方面展开工作: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制订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等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向会员传达国家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跟踪研究落实情况,及时向政府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搞好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运行协会网站,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及宣传交流平台。
   (四)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协调发展。
   (五)推行品牌战略,推动企业树立自主品牌,组织行业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等成果和经验的交流和推广。
   (六)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论证,组织产品、技术鉴定,开展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分析评价、诊断、认证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八)协助组织推进本行业国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贯彻实施。
   (九)实施行业自律,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技术培训和职工教育培训。
   (十一)沟通信息,为企业资产重组、专业化协作等牵线搭桥,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十二)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展示、考察等活动,帮助行业开拓市场。
   (十三)承担政府交办的以及与其他社团协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省内外从事轴承产品制造、销售与工程成套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装备制造企业、配套企业、服务企业、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和有关人士,遵守本协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协会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以协会名义发文或其他形式,告知批准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及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协会予以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有关决议,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接受本协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本协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四)为维护协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只要向本协会提出退会要求,即可退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或解除会员关系。会员退会及除名或解除会员关系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自动退会的及除名或解除会员关系的,本协会确认后,在协会刊物上及协会网站上或其它形式予以公布,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聘任和罢免秘书长;
    (三)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撤消、合并;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协会顾问;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重要事项和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团体或个人的捐款;
    (三)政府部门给予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
    (二)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及建设运行协会网站和编印资料等费用;
    (三)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
    (四)常设办事机构等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与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表彰协会工作人员及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
    (六)其他正当支出。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凡属社会捐赠、资助的,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度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职能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上级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并经江苏省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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